一、制定的背景 (一)將低保審批權限下放至鎮政府是推動社會救助事業健康發展的迫切需要 目前我市城鄉低保工作從受理、調查、審核、公示、審批到資金發放與管理,整個工作流程環節多、程序多、時限長,極大地影響了低保工作的效率、質量和精準性。實施將城鄉低保審批權限下放至鎮人民政府,可以進一步靠實鎮人民政府主體責任,解決審核審批時限過長的問題,更加精準及時進行救助,是事關社會救助結果公平公正的重要舉措,也是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社會救助工作的當務之急。 (二)甘肅省民政廳已將我市列為全省低保審批權限下放改革創新試點縣市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體學習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和中央、省市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安排部署,推進社會救助高質量發展,有效助推鄉村振興,甘肅省民政廳2021年在全省開展社會救助改革創新試點工作,我市申報的《敦煌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權限下放工作實施方案》項目已被選定。 (三)利于推動民政政務服務理念、制度、作風全方位深層次變革,全面提高便民、惠民服務水平。 2020年甘肅省民政廳下發《關于印發<甘肅省民政系統便民利民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甘民發〔2020〕89號),文中提出要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大力推進社會救助領域改革創新,全面提高便民、惠民服務水平,實施將城鄉低保審批權限下放至鎮人民政府,可以有效優化我市城鄉低保運行機制,提升城鄉低保認定精準率,切實方便困難群眾。 二、制定的政策依據 甘肅省民政廳《關于開展社會救助改革創新試點工作的通知》(甘民函〔2021〕5號)文件中明確提出“各地要探索推行低保、特困等社會救助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街道)的具體措施,及審核審批的辦理方式,推進困難群眾救助工作便捷化、高效化,確保將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及時納入救助范圍”。 2020年根據《酒泉市民政局關于印發2019年全市民政工作要點的通知》(酒民發〔2019〕28號)、2020年甘肅省民政廳下發《關于印發<甘肅省民政系統便民利民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甘民發〔2020〕89號)等文件要求,我市已先行實施農村低保審批權限下放至肅州鎮、郭家堡鎮人民政府的試點工作。一年來,堅持“權責對等、職能下移”改革要點,突出“全市統籌、試點先行”的特色,破解了低保審核審批過程中“多次跑路、識別不準、時限過長”的難題,實現了“一次辦理、一線審批、精準認定、權責統一、協同合作”的目標。有效縮短了審批時限,提高了工作效率,提升了試點鎮低保對象認定的精準率,更是為困難群眾提供了便捷、高效、滿意的優質服務。同時,我市的經驗做法也得到了省、市民政部門的高度認同,經驗論文分別在中國社會報、甘肅省民政廳網站、甘肅經濟日報等媒體刊登發表。 三、主要內容 本《方案》共分為十個部分。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部分:指導思想。 第二部分:基本原則。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堅持應保盡保、動態管理原則,堅持精準施保、統籌兼顧原則,堅持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原則。 第三部分:下放內容。將原有市民政局行使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權限下放至各鎮人民政府。各鎮人民政府按照《敦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敦政辦發〔2016〕86號)、《酒泉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辦法》(酒民發〔2020〕86號)等文件要求,嚴格落實低保申請受理、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公開公示、審核審批、動態管理及審批結果匯總上報備案等工作。 第四部分:職責分工。市民政局職責:負責本市城鄉低保管理、培訓指導、監督檢查、備案及申請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等工作;定期對各鎮人民政府審核審批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城鄉低保對象不精準、審批程序不到位、超過規定審批時限辦理等問題,督促鎮人民政府限期整改、依法依規糾正;負責將年度用款計劃報市財政局,經審核后列入財政預算。鎮政府職責:受理本市常住農業(非農業)戶籍家庭提出的城鄉低保申請;組織人員按程序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委托核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民主評議、審核審批、公開公示、審批結果和發放情況的備案等工作;對村(居)委會協辦人員進行定期培訓;負責城鄉低保對象的復查復審、定期核查、有效期管理、動態管理、數據的統計匯總、檔案管理、城鄉低保系統錄入更新、城鄉低保政策的宣傳咨詢、來電來訪和信訪舉報的查實答復等工作。村(居)委員會職責:協助鎮人民政府做好主動發現報告、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民主評議、公開公示、城鄉低保動態管理、資料收集整理、城鄉低保政策宣傳等工作。 第五部分:審批流程及資金發放。 (一)申請受理 凡我市常住農業(非農業)戶籍家庭,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年農村(城市)低保標準的,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為單位,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也可以委托村(居)委會申請。申請人申請有困難的或無行為能力的,由其監護人或村(居)委會協助,代其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申請時應如實申報家庭基本情況、家庭收入情況、家庭財產及支出情況,提供相關困難證明材料,并對所申請事項進行聲明承諾,填寫《申請社會救助家庭誠信承諾和授權委托書》,授權鎮人民政府對其家庭財產、收入情況進行調查,申請人與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委會成員、相關工作人員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如實聲明。 (二)調查評議 1.入戶調查。鎮人民政府受理申請后,由鎮包村(居)領導、鎮包村(居)組長、鎮包組(居)干部、鎮民政專干組成3人以上調查小組,在鎮包村(居)領導的組織下嚴格按照政策規定,對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家庭大額支出及實際生活狀況進行入戶調查,核算其家庭人均純收入,將相關信息填入《城鄉低保申請對象入戶調查表》。嚴格實行“誰入戶、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確保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的客觀、真實、準確。 2.信息核對。鎮人民政府在每月10日之前將所有在冊低保對象和新申請戶的家庭成員信息填入《申請社會救助對象經濟狀況核對表》,書面委托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對新申請戶和在冊低保對象進行全面核對,在收到核對結果后各鎮要進一步完成入戶核實。 3.民主評議。調查、核對、收入核算結束后,由鎮人民政府包村(居)領導在村(居)委會協助下,以村(居)為單位進行民主評議。 民主評議小組人員經村(居)民戶長會議或鎮、村(居)、組提名推薦,鎮人民政府確定產生。評議小組成員由鎮包村領導、包村(居)干部、村(居)兩委成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熟悉村(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參加,總人數30-40人,其中村(居)民代表比例要達到2/3(20-27人)。各鎮將民主評議小組成員錄入《敦煌市xx鎮村(居)級民主評議人員信息庫》,并報送市民政局備案。 每次民主評議會議隨機從評議人員數據庫選取一定人員進行民主評議,評議人數不得少于2/3(20—27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不得少于參會總人數的2/3(13—18人)。 民主評議會按以下程序進行:1.申請人陳述申請理由;2.評議小組成員對申請人進行質詢;3.調查人員介紹入戶調查情況,評議小組成員對調查人進行質詢;4.評議小組根據入戶調查情況、收入核算情況、家庭實際情況等進行評議;5.評議小組進行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當場唱票并宣布投票(舉手表決)結果;6.參加評議人員簽字確認評議結果。 (三)審核審批 1.審核審批。民主評議結束后,鎮人民政府民政辦匯總資料報鎮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核,鎮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對各村申請評議環節的操作程序、所有申請人家庭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財產調查結果及上報材料的客觀性、真實性進行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審核結束后提交給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組織召開由領導班子成員、包村(居)組長、村(居)書記、民政專干、社區專干等人員參加的審批會議,確定保障對象和保障類別。對于不予保障的對象要書面送達《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準告知書》。 2.公開公示。鎮人民政府將審批結果返回各村(居)委會,在鎮和各村(居)、組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有條件的可通過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間有異議且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鎮人民政府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調查核實并向異議人書面反饋核查情況。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鎮人民政府確定為保障對象,頒發《甘肅省農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從通過審批的次月起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鎮人民政府對低保工作經辦人員、村(居)委會干部近親屬申請農村低保的,進行單獨登記,報送市民政局備案。 (四)上報備案 鎮人民政府將低保資金申請報告、低保發放承諾書、低保發放花名冊、低保發放匯總表、低保變動匯總表、公示表、公示影視資料、審批會議記錄、《敦煌市xx鎮低保經辦人員、基層干部近親屬享受低保待遇情況備案表》、《敦煌市xx鎮單獨施保人員備案表》、《敦煌市xx鎮享受低保重點核查人員備案表》等,當月報市民政局備案。 (五)資金發放 鎮人民政府于資金發放的前一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向市民政局申請資金發放,市民政局根據鎮人民政府的申請通過惠農資金管理系統,進行社會化發放,確保每月10日前將低保金統一發放到保障對象惠農資金一卡通專用賬戶。 第六部分:檔案管理。從審批權限下放后城鄉低保各類紙質、電子如何歸類存檔做出了明確要求。 第七部分:備案管理。市民政局結合甘肅省社會救助綜合信息系統申報審批情況,對鎮人民政府報送的低保材料進行備案審查。根據審查情況向鎮政府書面反饋意見,對辦理程序不合規、對象認定不準確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低保政策準確落實。 第八部分:動態管理。 (一)低保對象實行有效期管理。城市全額保障對象和農村一、二類對象有效期為兩年,城市差額保障對象和農村三、四類對象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滿后,鎮政府提前一個月通過媒體、網絡、張貼公告等形式對到期低保對象進行公告,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享受低保的困難家庭必須重新申請,按程序進行審核審批。 (二)低保對象實行定期報告制度。低保對象要定期向鎮政府報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變化情況。城市全額保障對象和農村一、二類對象半年報告一次,城市差額保障對象和農村三、四類對象每季度報告一次。不定期報告的,暫緩發放低保金,連續兩次不報告的,取消低保資格。 (三)低保對象實行定期核查制度。鎮人民政府根據低保家庭成員和其家庭經濟狀況的變化情況進行定期核查。城市全額保障對象和農村一類保障對象每年核查一次;城市差額保障對象和農村二類保障對象每半年核查一次;農村三、四類保障對象每季度核查一次。對在有效期內家庭收入發生明顯變化的保障對象鎮政府要及時辦理低保金停發、減發或者增發手續。填寫《敦煌市xx鎮城鄉低保對象定期核查表》并存檔。 (四)低保金實行按月發放制度。新增、停發、提標和降標的城鄉低保對象按月審批。鎮政府審批結束后要書面送達《最低生活保障金調整(停發)告知書》,并公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再行辦理續發、停發、增發或減發手續。 第九部分:督查考核。闡述了城鄉低保權限下放工作主要通過信訪核查、“三公開”制度、抽查檢查、績效考核等方式進行督查考核。 第十部分:工作要求。對審批權限下放后市民政局和各鎮人民政府的工作銜接、力量配備、業務培訓、監督監管、各項紀律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要求。 相關文件:敦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敦煌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權限下放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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